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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万载县人民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康乐镇环城北路92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差额补贴和医疗服务收入。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4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万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万载县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和医学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主要任务是以医疗为核心,教学科研为两翼,医教研协同发展,建设高水平的三级医院和大学附属医院。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面向赣湘边区300万人口提供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委是党委。

第十三条  中共万载县人民医院委员会。

中共万载县人民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万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举办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定医院章程;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医疗服务准入管理;

(四)审定医院重大事项;

(五)编制对医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委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四)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五)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委会议各项决策;

(二)讨论决议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议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四)讨论决议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五)讨论决议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讨论决议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七)针对医院发展等事项,向党委委员会提交建议和计划。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四)经医院研究决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2日万载县人民医院(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万载县人民医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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