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万载县人民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康乐镇环城北路92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差额补贴和医疗服务收入。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4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万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万载县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和医学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主要任务是以医疗为核心,教学科研为两翼,医教研协同发展,建设高水平的三级医院和大学附属医院。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面向赣湘边区300万人口提供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委是党委。
第十三条 中共万载县人民医院委员会。
中共万载县人民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万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举办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定医院章程;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医疗服务准入管理;
(四)审定医院重大事项;
(五)编制对医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委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四)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五)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委会议各项决策;
(二)讨论决议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议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四)讨论决议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五)讨论决议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讨论决议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七)针对医院发展等事项,向党委委员会提交建议和计划。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四)经医院研究决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2日万载县人民医院(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万载县人民医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