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清廉医院”和行风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深入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接待时间
纪检监察室、药学部:每周二下午14:30-16:00
二、接待地点
医院行政楼二楼会议室或三楼会议室(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更改接待地点则另行通知)。
三、接待人员范围
医药公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到我院进行公务对接、从事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
四、接待管理
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活动,应先在药学部登记建档,并由药学部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原则上每年至少在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一)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包含如下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3)。
(二)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
1.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官网下载《宜春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万载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纪检监察室(邮箱wyjjjc@sina.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纪检监察室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医药代表持身份证或工作证至指定地点予以接待。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术活动的,需征求相关分管部门负责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3.接待要求。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要求进行接待,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做好记录。
五、接待规定
(一)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
(二)任何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医药代表不得私自进入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如出现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发现则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
六、注意事项
(一)未在我院进行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禁止在院区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二)禁止医药代表在我院门诊、病区等诊疗场所进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活动;
(三)禁止医药代表伪装成患者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医用耗材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四)禁止医药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患者推销所代理药品、医用耗材;
(五)禁止其他违纪违法的推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请吃等;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医药代表私自赞助医生进行旅游等违规活动。
附件:
1.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2.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3.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九严禁”承诺书。
中共万载县人民医院委员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237cc8d9ec4aaf65a0704ddc12a5654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