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门诊家庭账户余额的城乡居民以及用完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时设定起付线(自付段),标准为400元。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进行补偿。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最高报销限额(6万元)规定执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1万元),城乡居民5000元,每多一个慢性病种,年度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医保患者门诊用药规定为:普通疾病不得超过3-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14天量。特殊情况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